本月議題:

瑛姑,咱們所生的孩兒,頭頂心是一個旋兒呢還是兩個旋兒?

 
 
主題:劉貴妃(瑛姑)私通周伯通──論通姦罪
 
案例:                  >>>back

  周伯通嘆了口氣,道:「這些事情比起我那件事,可都算不了甚麼。」於是將他如何隨師兄王重陽赴大理拜會段皇爺,如何劉貴妃隨他學習武藝,如何兩人做下了胡塗之事,如何劉貴妃向他痴纏,他又如何迴避不見,段皇爺如何一怒而捨棄皇位、出家為僧,諸般情事,一五一十的都向郭襄和楊過說了。

  郭襄怔怔的聽著,直到周伯通說完,眼見他滿臉愧容,便問:「那段皇爺除了劉貴妃外,還有幾位妃子?」周伯通道:「他雖不如大宋天子那麼後宮三千,但三宮六院,數十位妃子總是有的。」

  郭襄道:「照啊!他有數十位后妃,你連一位夫人也沒有,他顧全朋友之義,該將劉貴妃送給了你才是啊。」

  楊過向她點了點頭,心想:「這小姑娘不拘於世俗禮法之見,出言深獲我心。」

  周伯通道:「他當時雖然也有此言,但劉貴妃是他極心愛之人,他為此連皇帝也不做而去做和尚,可見我實在是對不起他之極了。」

  楊過突然插口道:「一燈大師所以出家,是為了對你不起,不是你對他不起,難道你不知道嗎?」周伯通奇道:「他有甚麼對我不起?」楊過道:「只為旁人害你兒子,他忍心見死不救。」

  周伯通數十年來始終不知瑛姑曾和他生有一子,聽了楊過之言不由得大奇,忙問:「甚麼我兒子?」楊過道:「我所知亦不詳盡,只是聽一燈大師這般說。」於是轉述了一燈在黑龍潭畔所說的言語。

  周伯通猛然聽說自己生過一個兒子,宛似五雷轟頂,驚得呆了,半晌做聲不得,心中一時悲,一時喜,想起瑛姑數十年來的含辛茹苦,更大起憐惜歉仄之情。……

  瑛姑和一燈見楊過果真將周伯通請來,當真喜出望外。瑛姑一顆心撲通撲通亂跳,一個字也說不出來。

  周伯通走到瑛姑身前,大聲道:「瑛姑,咱們所生的孩兒,頭頂心是一個旋兒呢,還是兩個旋兒?」瑛姑一呆,萬沒想到少年時和他分手,暮年重會,他開口便問這樣不相干的一句話,於是答道:「是兩個旋兒。」周伯通拍手大喜,叫道:「好,那像我,真是個聰明娃兒。」跟著嘆了口氣,搖頭道:「可惜死了!」

  瑛姑悲喜交集,再也忍耐不住,放聲哭了出來。周伯通拍她背脊,大聲安慰:「別哭,別哭!」又向一燈道:「段皇爺,我偷去了你妻子,你不肯救我兒子,大家扯個直,前事不究,都不用提了。」……

(《神雕俠侶》.第三十四回)

 
問題摘要:                >>>back
一、引爆桃色關係──劉貴妃(瑛姑)私通周伯通
二、通姦罪的立法例有幾種?
三、「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能否構成通姦罪?
四、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五、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六、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其刑事責任如何?
七、通姦罪及相姦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可否撤回告訴?
八、婚外情為何法律只處罰第三者(外遇第三者的悲哀)?
九、配偶與人通姦,可否對其提起自訴?
十、配偶與人通姦,他方可否請求損害賠償?能否主張不負同居義務(拒絕同
居)?可否請求判決離婚?
十一、配偶與人通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能否再與相姦者(第三者)結
婚?
十二、通姦罪是否只保護女性?通姦罪是否只懲罰女性?
十三、通姦行為應不應該除罪化?
十四、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
十五、婚外情(外遇)的危機處理策略
十六、當配偶有外遇時,元配應有那些心理建設?
十七、結論
 
解析:                  >>>back

一、引爆桃色關係──劉貴妃(瑛姑)私通周伯通

  金庸擅寫情,金庸小說在「情」方面有不同的特色,有激情,有至情,有迷情,有傷情,有異情,也有魔情。男女之愛、夫妻之情,在金庸大師的筆下,寫得入木三分,發揮的淋漓盡致。

  婚外情本是不倫之戀,只要世上有男有女,這種桃色關係,事實上難以避免。「神雕俠侶」中,劉貴妃(瑛姑)與周伯通的暗通款曲,甚至婚外生子,這種婚外情(外遇),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屢見不鮮,不足為奇。談古論金,此種婚外性關係,法律評價如何,本文介紹通姦的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兼論婚外情(外遇)的危機處理策略,祈能為正受此困擾的朋友有所助益。


二、通姦罪的立法例有幾種?
關於通姦罪的立法例有四種:
(一)第一種為不處罰主義,將通姦除罪化,對於通姦行為不加以處罰。
(二)第二種為平等處罰主義,配偶之任何一方與人通姦,均受同等的處罰。
(三)第三種為不平等處罰主義,對於夫妻的通姦行為,分採不同的處罰規定,例
如法國系統的刑法重妻的通姦,而輕夫的通姦。
(四)第四種為片面處罰主義,對於夫的通姦行為,採放任的態度,僅處罰妻的通
姦行為。
我國現行刑法仍採平等處罰主義,尚未將通姦除罪化,對於夫或妻的通姦行為,只要配偶依法提出告訴,均予以處罰。


三、「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能否構成通姦罪?
(一)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相對於「肉體外遇」。在現實生活中,常見有所謂「紅粉知己」之類的男女交往情形,它們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遇,相互精神慰藉,並沒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根據調查報告,婚後女性較怕男性肉體上的外遇,男性較怕女性精神上的越軌。

(二)所謂「性幻想」,乃針對性所產生的一種思想或念頭。許多人由於壓力的無處宣洩,潛意識中的心靈深處,被壓抑的性需求,一旦受到外來的刺激,譬如電視、電影、錄影帶、光碟片中的激情演出、小說雜誌文字露體的描述,甚至寫真照片圖畫攝影等,在心靈深處欲掙脫傳統性禁忌的一種主觀意識的宣洩。

(三)刑法上的所謂「通姦行為」,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因此,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等等,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的「通姦」行為。


四、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五、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一)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二)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三)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四)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六、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其刑事責任如何?

(一)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
 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結婚或已離婚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
 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

(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通姦罪及相姦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可否撤回告訴?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配偶或第三者之一提出告訴,其效力及於另一共犯,例如夫與另一女子通姦,妻如僅對夫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該女子,如妻僅對該女子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夫。

(二)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例如前例,妻提出告訴後,如果同情第三者,只想懲罰負心漢(夫),而只對該第三者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仍及於夫;但如妻提出告訴後,夫妻和好,妻只對夫撤回告訴,其撤回的效力並不及於該第三者,此時就只有該第三者獨自面臨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而造成此種婚外情,法律只處罰第三者的不公平現象,第三者勢須付出的慘痛代價,足以為介入他人婚姻者之鑑。

八、婚外情為何法律只處罰第三者(外遇第三者的悲哀)?

  刑法中的通姦、相姦罪,係在處罰婚姻中的不貞行為,儘管大部分的國家認為這種婚姻中的出軌行為,是屬於道德、民事層面的問題,不宜以刑事手段相繩,應予「除罪化」。但是,我國迄未將通姦除罪化,在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之下,通姦仍得依法究辦,行為人仍應負擔刑事責任。

  一旦發現另一半有外遇,元配可以會同警察捉姦,在查獲證據之後,依法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配偶提出告訴後,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隨時對通姦的二人或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但是不能僅對第三者撤回告訴;如僅對配偶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卻不及於第三者,此時,在整個外遇事件中,就只有第三者獨自受到追訴判刑,對於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另一半,卻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形成了法律只處罰第三者的現象。

  上述有關告訴的法律規定,雖然對於婚外情的第三者而言,似乎未盡公平、合理,但是法律為了維護神聖的婚姻,而處罰破壞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卻是用心良苦,而第三者明知對方有婚姻、家庭,仍然涉入破壞別人的婚姻家庭,不論於情、於理、於法,都有失立場,感情的事,第三人雖然很難置喙,但是合法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障的,破壞它總要付出代價。 婚外情,有時法律只處罰第三者,值得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深思及警惕。

九、配偶與人通姦,可否對其提起自訴?

  有配偶之人而與人通姦,固應受道德上及法律上的責難,他方得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通(相)姦罪的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但如果夫妻直接對簿公堂,互相攻擊,有違家庭秩序,顯非所宜,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因此,另一半與人通姦,配偶不得對其提起自訴。又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共犯之第三者,亦不得提起自訴。故配偶如欲追究通姦者及相姦者之罪責,只得以告訴的方式為之,如逕行提起自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十、配偶與人通姦,他方可否請求損害賠償?能否主張不負同居義務(拒絕同居)?可否請求判決離婚?

(一)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故通姦行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通姦者及相姦者依法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違背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他方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若通姦之配偶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他方得以有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惟此係消極的得主張不負同居義務而已,並非謂得提起別居之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七號解釋參照)。

(三)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並得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如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給與相當的贍養費(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十一、配偶與人通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能否再與相姦者(第三者)結婚?

  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配偶得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通 (相)姦罪的告訴。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原規定,通姦者不得與相姦者(即第三者)結婚,否則前配偶可以在通姦者與相姦者結婚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他們兩人的婚姻(民法第九百九十三條)。

  惟此種規定,含有強烈的報復主義色彩,違反婚姻自由,甚至造成子女身分上的困擾,實際上已無維持的必要,民法親屬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時即刪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及第九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故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與相姦者仍得結婚。因此,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於離婚後,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並非不得與相姦的第三者結婚。

十二、通姦罪是否只保護女性?通姦罪是否只懲罰女性?

(一)通姦罪只保護女性?現行刑法通姦罪的規定,是採平等處罰主義,不論夫或妻,只要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都會構成通姦罪。捉姦是法律賦予配偶的權利,女人可以捉姦,男人同樣可以捉姦。最近某男影星踹門捉分居兩年妻子的姦,要那個男性第三者嚐到「玩別人老婆」的下場,說明了法律上通姦罪所保護的對象,並不限於女性,男性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通姦罪只懲罰女性?刑法通姦罪既然採平等處罰主義,它所懲罰的對象,在違反夫妻貞操義務的一方,當然包括了男性配偶與女性配偶。然而在法院實務上,女性以通姦為理由的審判,十件中有九件是太太只對先生撤回告訴,最後只有那第三者的女性,仍然受到法律的懲罰。在許多男性外遇的案件中,太太為了顧及先生的事業、名譽,而勉力維護婚姻,大多原諒了先生;但是在女性外遇的案件裡,先生提出告訴後,太太通常是不會被原諒的,先生除了藉此教訓、懲罰、羞辱她之外,離婚大概也免不了。就此而言,刑法通姦罪的規定,經常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背叛婚姻的男性,卻仍能全身而退。有些人說,通姦罪專門用來懲罰女人,在法律上雖然未盡公平,然而施行的結果,卻成為真正對女人不公平的法律。

十三、通姦行為應不應該除罪化?

  通姦行為應不應該除罪化?這是爭議已久的問題。

  通姦行為刑罰化的立法理由,在於維護健全的婚姻制度。問題是,夫妻之間性行為的不忠實,乃婚姻本身的問題,屬於道德層次,又豈是刑罰所能規範?通姦、相姦有沒有造成夫妻法益上的損害,仍然存有爭議。配偶與人通姦而自覺名譽受損,是否出於傳統禮教非理性的觀念作祟?這種事只要以道德規範即可,又何需刑罰介入?通姦罪的法定刑亦不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在審判實務上大多得易科罰金,這種輕罪真能產生威嚇作用?婚姻的出軌行為,有無必要以國家機器,耗費全民納稅的錢去維護婚姻?縱使刑罰加身,又真能消弭出軌行為,讓夫妻捐棄成見、重歸於好?將通姦行為刑罰化,能否因此降低離婚率?均受到很大的質疑。

  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已將通姦行為除罪化,現行刑法上的通姦罪是否應該加修正或廢止,有無必要繼續維持刑罰規定,實在值得大家深思及探討。

十四、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

  有人說:世界上只要有男人、女人,情色問題永遠存在。古往今來,凡有男女的地方,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風流韻事。儘管許多愛情顧問、婚姻專家著書立說,講什麼「但願人長久,千里共蟬娟」;講什麼「兩情若是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講什麼「精神和心靈的溝通才是愛情的內涵」;講什麼「愛情的本質是奉獻」……。可是,性愛終究是性愛,而難以被其他的愛所取代。

  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外遇就難以禁絕。儘管「通姦除罪化」的呼聲響徹雲霄,即使法律將通姦除罪化,婚外情的問題仍然存在,困擾著世間男女。

  法律上責難外遇的重點,在於婚外性行為,而不及於「精神外遇」,所謂「無性外遇」,雖然它對婚姻的殺傷力並不遜於「性外遇」,但是並非刑罰的客體,道德層面的責難居多。

  然而,大部分的外遇與性愛,經常是相互為伴,甚至合而為一。說穿了,大部分的外遇,其實就是婚外男女性愛的代名詞。然而除了性愛之外,外遇經常還纏雜了情感、金錢的成分,否則怎會如此糾結難解?

十五、婚外情(外遇)的危機處理策略

  當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元配的反應是憤怒、不滿、傷心、懊惱、不安、恐懼、自怨、自責、丟臉、羞愧、沮喪、妒嫉等各種複雜情緒會一湧而來,有很多人甚至會有被出賣的感覺。
面對另一半的外遇,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其結果也會有所不同。當然,外遇的危機處理方式,因人而異,並無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標準模式。常見的外遇處理策略如下:

(一)壓制策略
  在外遇事件中,元配仍然擁有許多道德上及法律上的資源及權利。因此,採取壓制策略,是最常見也最普遍的外遇危機處理策略。

  許多婚外情如果曝光,會造成外遇者及第三者的許多壓力及傷害。因此,當元配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經常會有興師問罪的舉動,讓外遇曝光,甚至訴諸媒體,這對於那些富商巨賈或公眾人物而言,更是一個致命的打擊。

  在法律上,元配握有捉姦的權利,捉姦之後,依法可以提出告訴,追究外遇者及第三者的通(相)姦罪責,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撤回告訴,甚至還可以只對配偶撤回告訴,讓第三者單獨承擔刑事責任(註)。在民事上外遇者與第三者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元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甚至可以請求判決離婚並得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與贍養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八五條、第一○五二條、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二)迴避策略

  面對配偶外遇的壓力時,應先審慎度量內外形勢。

  如果立刻與另一半或第三者攤牌,對自己反而不利;或攤牌之後會消耗太多自己的資源;或第三者條件形勢比人強,如果現在攤牌,反而自取其辱;或目前掌握資訊有限,以靜制動較為有利;或尋求、等待支援,由他人(例如另一半的父母、第三者的配偶)來處理比自己處理更為有利等情況時,元配如果採取迴避策略,暫不攤牌,可免自曝其短,又能爭取時間與空間,尋求後續的因應策略。

  迴避策略,應注意下列事項:

1.要冷靜理智面對配偶外遇事件,千萬不可感情用事,吵吵鬧鬧。

2.要剛柔並濟,先柔後剛。先迴避甚或消耗第三者的優勢及氣燄,先支配外遇者,待第三者由強變弱,由優變劣之際,再轉守為攻,掌握優勢。

3.迴避策略,並不是視若無睹,像鴕鳥一樣,眼不見為淨。而是在於以我之「逸」以代彼之「勞」(當外遇曝光時,外遇者及第三者,大多會惶恐躊躇,甚至自亂陣腳),就能審時造勢,掌握有利於己的形勢。

4.迴避策略,並不是逃避,也不是守株待兔,而是要靜觀勢態,然後「知己知彼」,使我有「逸」之機,能夠控制主動權,支配形勢發展。

5.促使另一半出軌的情況,例如性生活不協調、溝通不良、性格不合、中年危機、生活壓力、觀念與認知的衝突、夫妻角色協調不當等,都是會促使另一半往外發展,另結新歡的原因。而外遇通常都有脤絡可尋,平時就應多關懷另一半,注意各種外遇的軌跡及訊息,以預防外遇的發生。在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更應了解促使另一半外遇的真正原因,努力改善夫妻關係及婚姻生活,避免使婚姻狀況更形惡化。

6.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應先冷靜以對,先行了解外遇的來龍去脈,誠心了解外遇的緣由,查明外遇的類型、外遇的對象,才能「知己知彼」,化解外遇的危機。

(三)圍堵策略

許多女人都知道,要控制男人的行動只要抓住下列三點:

1.性:性對男人而言,是婚姻生活中相當重要的一件事,也是造成男人偷腥出軌的理由之一。因此許多女人為避免或降低男人婚外情的機會,都會想盡辦法維持女性的魅力與性感,甚至不惜以金錢來塑造女性的美,為的就是控制掌握男人的性需求。

2.金錢:男人如果沒有錢,想要搞出什麼名堂,絕非易事。因此許多女人在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第一個會先想到控制男人的金錢。

3.時間:男人縱使沒有錢,但是只要有時間,仍然可以憑其才華或三寸不爛之舌來玩出花樣。因此,許多女人認為控制男人金錢後,只要能夠再掌控其時間(例如陪他交際應酬、假日陪他打高爾夫球、安排全家渡假),男人就會像孫悟空一樣,怎麼也逃不出如來佛的手掌心。

  其實,圍堵政策並不是化解外遇危機治本的方法,女人即使能 夠控制男人的性、金錢及時間,但是如果留不住男人的心,男人遲早仍會逃離這個家而另結新歡。

(四)妥協(容認)策略

  當第三者與元配二方均互不退讓,而元配又不能擁有優勢時,如果直接衝突、攤牌將會造成更大的危機,許多元配會採取妥協(容認)的策略,以免衝突態勢昇高,婚姻破裂,甚至帶來玉石俱焚、兩敗俱傷的後果。

  在外遇的事件中,採取妥協(容認)策略的常見情形有:

1.元配因為害怕獨自一人過日子,情願依賴他(她),寧願選擇在不完美的關係中得到一點點的牽絆與關愛,而允許另一半外遇。

2.元配自己有外遇,根本無法理直氣壯地責難另一半,或希望另一半外遇來減輕自己的罪惡感,因此默許、容認另一半出軌。

3.有些人結婚的目的就是為了有舒適的生活,為了維持這方面的條件,就必須容認另一半有外遇的情況。有許多嫁給了有權有勢有地位的人,例如富商巨賈、政治家、知名藝人、作家等,做太太的願意容認先生的不忠,為的是要繼續這段婚姻關係,以換取先生所能給予的尊貴身分地位及所需要的經濟來源。

4.為了孩子,勉力維持這個家,又怕失去經濟上的奧援,只好妥協或容認另一半外遇。

5.深信另一半外遇是因為一時的迷惑,時間一久,失去了新鮮感及刺激性,就會倦鳥歸巢,回到自己的身邊。

(五)退讓策略

  當第三者條件優於自己,形勢比自己強時,許多元配會採取退讓策略,尤其當元配早已厭倦婚姻或疲於應付婚姻的狀況時,退讓可以避免損失擴大,有時還可以藉退讓而取得一些資源,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權、贍養費等等。

  有時假「退讓」之名,讓另一半提早現出底牌,在元配與第三者間作個抉擇,而不是像鐘擺一般在兩邊搖擺不定。有時元配採取退讓策略,會促使另一半省思婚姻的認知,在置之死地而後生的策略運用之下,另一半反而不再明目張膽或一再拈花惹草,而浪子(女)回頭,與婚姻伴侶重建家庭關係。

十六、當配偶有外遇時,元配應有那些心理建設?

(一)瞭解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解決婚外情的問題婚外情的問題,並不是只有三個人的問題,通常都會殃及無辜的子女及其他親人,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糾結難解。

  當外遇發生時,元配雖然擁有較多的法律資源,可以捉姦、可以提出通(相)姦的告訴、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外遇者的心中,第三者通常較為優勢,攤牌的結果,元配未必能夠佔到任何便宜。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經常會因憤怒而喪失理智,反而更加曝露了自己的弱點,讓第三者乘勢而入,在一消一長之間,元配反而變成弱勢的一群,婚姻甚至就此終結瓦解。

  其實,外遇問題的處理策略,並沒有一標準的公式,許多婚姻問題專家的建議,對某些人而言,確實能收到一些好的效果,但對某些人而言,卻可能會水土不服,越攪越亂。這是因為每對夫妻的婚姻狀況各有不同,就像每個人的體質不同。因此,婚姻諮詢專家在開處方箋解決婚外情問題之前,一定會先瞭解諮詢者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對症下藥。

(二)面對外遇問題的心理建設

  許多人在面臨另一半外遇的衝擊時,常會被自己的情緒弄得六神無主,而在處理外遇問題的技術上,顯得笨拙無比。

  其實,婚姻問題本來就是錯綜複雜,有許多所謂婚姻專家,他們能夠著書演講,但是仍然不能很妥善圓滿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可見婚姻問題的複雜性。而一般人本來就缺乏處理婚姻問題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其不能冷靜、理智、有條理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

  面對外遇的問題,總不能一味逃避,遲早都要有一個結果。除了必須冷靜之外,下列心理建設極為重要:

1.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心中總是茫然無緒,到底自己還要不要這個婚姻?能不能完全寬恕曾經背叛自己的另一半?自己所追求的人生是什麼?在乎婚姻的是什麼?連自己都沒有定見及認知,如何能掌握解決問題的方向?因此,處理外遇問題第一步,就是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2.確切瞭解自己要怎麼做(如何做)?

  能夠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才能進一步擬定處理問題的策略。是採取壓制策略、迴避策略、圍堵策略、妥協(容認)策略,或是退讓策略,一切取決於自己的決定。

3.真正的去做(實行階段)

  擬定處理問題的策略之後,接下來的就是要真正去做、去實行,否則一切都是空談,一切還是回到原點。千萬不要太相信自己的直覺,而自以為自己最了解另一半,其實,婚姻存有太多的盲點,這些盲點經常就是外遇問題的徵結所在。多諮詢專家的意見,尋求社會支援系統的幫助,再加上自己理智的判斷,真心誠摯地去解決問題,才是處理外遇危機的最好策略。

十七、結論

(一)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法律為維護夫妻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設有通(相)姦罪的處罰規定。因此,縱使夫妻感情觸礁,分居多年,只要沒有依法簽字離婚且為離婚戶籍登記,在法律上仍屬有配偶之人,這種有名無實的夫妻,如果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仍是通姦罪處罰的對象,應特別注意。

(二)外遇並不是男人的專利,根據專家的調查報告,女性外遇的比例已有直逼男人外遇的趨勢。尤其新時代女性,追求自我,性開放已經不再是罪惡,「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只要性,不要愛」,已是現代男女交往的通關秘語。然而,在「通姦除罪化」之前,只要有婚姻的形式存在,夫妻雙方均受法律的保障。刑法通姦罪的規定,在處罰違反貞操義務的一方,不僅保護女性配偶的權益,同樣保護男性配偶的權益,女性如果外遇通姦,男性的配偶,依法仍有捉姦的權利,只要罪證確鑿,外遇者仍然要付出代價。

(三)通姦罪及相姦罪,依法配偶得於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者,則不得告訴。但所謂「事前縱容」,係指在通姦之前,放縱或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而言。至於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院字一六○五號)。惟縱容行為,必須有積極的意思表示,如僅知有通姦的事實,緘默未表示意見,尚與縱容之情形不同。故如夫妻協議分居,甚至夫已言明「如果妳另有男友,我就簽字離婚!」等語,尚不足以證明夫對妻之通姦行為有事前縱容之意思,妻千萬不要以為自此即可「自由自在,諸法皆空」,如有通姦行為,夫如依法提出告訴,妻仍難免於刑事責任。

(四)夫妻感情倘若觸礁,應共同面對事實,以理性、冷靜的態度尋求解決之道,而不是非要將對方綑綁在惡質的婚姻生活中。其實,就許多角度而言,離婚並不見得不好,社會上從一而終的觀念漸已改變,與其將雙方綑綁在惡質的婚姻生活中,互相傷害,甚至傷及無辜的子女,不如勇敢地走出婚姻的陰影,對當事人及孩子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婚姻沒有出軌,雖然並不能表示愛情絕對忠誠,但是如果外遇出軌,絕對是對婚姻、感情的背叛。當愛情褪色、情感變調時,像鴕鳥般地一味逃避,並不能解決問題。你是繼續拖著受創身心勉強維持已經千瘡百孔的婚姻?還是運用法律的大斧砍斷鍊住兩人的枷鎖?一切仍要取決於自己理性的決定。
─────────────────────────────
註:參見拙著「婚外情為什麼只處罰第三者?」,收錄於《如何離一個乾淨的婚》一書,八十七年十二月永然文化出版,第四十四頁。

 
參考條文:                >>>back
民  法
第14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刑 法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245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

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234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 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 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第321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